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
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发[1990]188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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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90-10-24 | 【实施日期】 1990-01-01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| 【产业领域】 制造加工 |
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
(1990年10月24日 国税发<1990>188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,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:
最近,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调整了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格,并决定每吨煤价外加收1元维简费和1元开发基金。现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:
对这次煤炭提价后价外收取的1元煤炭维简费,暂免征收产品税;对价外收取的1元开发基金,在1990年内暂免征收产品税。